舞法〔2017〕30号
舞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委托执行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中关于对委托执行问题的工作精神,进一步规范委托执行的办理,现对我院委托执行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2015年8月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精神,法院不再进行案件委托,一律采用协助执行和事项委托方式来处理。委托事项包含各县区法院之间的委托执行事项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事项。
第二条 我院执行局综合科进行受托执行事项、委托执行
事项初步审查、登记、转办及督促。具体协助事项由执行一、二庭依次办理,办理完毕后,及时将办理情况报送执行局综合科,函告委托法院。
二、办理规定
第三条 2015年8月27日以前已经接受委托的执行案件由承办部门认真办理,并对执结案件负责;此日期后尚未委托的执行法院不再委托,一律采用协助执行或事项委托方式处理。
第四条 我院执行局对外委托执行应当向受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说明委托执行事项,并附送据以委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情况,并注明承办部门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事项委托通过执行指挥管理系统进行的委托事项应加盖电子印章,无电子印章的委托事项按第一款办理。
第五条 受托后经审查发现委托执行手续、资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法院补办。承办法院发现委托不当或委托执行不能
的,应及时通知委托法院,并退回委托。
第六条 承办法院应当于收到委托执行手续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委托法院补齐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承办法院在受托执行过程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明显错误,应及时通知委托法院处理。
三、协调与监督
第八条 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第九条 对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委托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本院必须执行。
第十条 与本市辖区内各基层法院的委托执行事项,报中院执行局统一进行协调和监督。
四、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刺目本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