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3月12日-3月14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
序号
|
执行案件名称
|
执行案号
|
案外人
|
拟发放金额
|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
是否经过合议
|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
|
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舞阳支行与武向阳、耿司明、舞阳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1121执恢381号
|
李硕汉
|
9516.84元
|
买受人垫付的税费
|
是
|
执恢团队
0395-3561563
|
|
2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舞阳支行与武向阳、耿司明、舞阳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豫1121执恢381号
|
上蔡县人民法院
|
152526.43
|
上蔡县人民法院提取执行款
|
是
|
执恢团队
0395-3561563
|
舞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