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雇主家打工仅四天,雇主好心好意送雇员回家,但雇主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违规送人,谁料想在半路上,车厢没有关好,导致雇员掉下受伤。双方因事故赔偿和责任大小诉至“庭堂”,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判决,雇主张某赔偿雇员孟某医疗费等费用9367.37元。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原告孟某在被告张某家打工,今年2月24日,被告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送原告回家,由南向北行驶至舞阳县城人民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因车厢挡板打开致原告掉到车下,造成原告受伤。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且违规载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孟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舞阳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1、蛛网膜下腔出血;2、右顶叶脑挫裂伤;3、右顶叶硬膜外血肿;4、颅底骨折;5、头皮血肿。经治疗原告于3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治疗半年;2、不适随诊。原告住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6127.42元。被告张某称事故发生后其已实际支付原告包括医疗费在内共计1300元,原告认可800元,被告没有向法院递交其支付给原告的是1300元的证据。
该院认为,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针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公文书证,结合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询问被告张某、另一乘车人郭某及原告孟某的笔录,认定被告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被告张某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认为原告自身不注意安全掉到车下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但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在本案中亦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书,因此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各项赔偿范围和数额,其中医疗费6127.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25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因其在被告处打工仅仅4天,要求按工钱35元/天的标准不妥,原告系农业家庭户口,结合原告发生事故前的实际生活状况,原告尚可从事劳动,此次受伤必然会造成一定的误工损失,考虑到原告的伤情、病历,法院参照201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5.13元/天支持其住院期间25天及出院后3个月的误工费,为15.13元/天×115天=1739.95元;关于原告的护理费,本院参照本地护工工资标准酌定为20元/天×25天=500元,以上五项费用共计9367.37元,被告张某已先行垫付的医疗费800元在此赔偿款中扣除。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