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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明确生产假烟 非法经营进牢笼

  发布时间:2011-08-23 09:31:59


    五名犯罪嫌疑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24小时不停的生产假烟,价值近13万元。不料才生产11天,就被烟草专卖局和公安机关查获,2011年8月9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这五名犯罪嫌疑人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随案的烟机、烟支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销毁。

    2010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赵某、谢某、崔某、万某在舞阳县章化乡某村非法生产卷烟时,被依法查获。其中查获红金龙牌烟支6万支,黄果树牌烟支9万支,滤嘴棒6万支。上述卷烟和过滤棒共价值129387元,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在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负责管理,日工资70元;赵某为烟师,月工资5000元;崔某负责记工、原料和看门,月工资2000元;谢某负责秤重、记帐、上烟丝,日工资70元;万某负责烟支装箱,日工资70元;五名犯罪嫌疑人共参与非法生产11天。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谢某、崔某、万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129387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赵某、谢某、崔某、万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系积极参与,直接实施,不符合《刑法》中从犯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相关规定,该院不予认定。因真正的幕后老板获悉外逃,该院依法对五名“打工者”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判处李某等五名不法分子刑事处罚,有力的震慑了制假售假等不法商贩,净化了市场,维护了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和谐。

文章出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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