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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琐事杀亲子酿血案 曾经恩爱如今劳燕分飞

  发布时间:2011-09-23 09:51:12


    又是一起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所酿成的苦果,本案的被告张某年仅25岁芳龄,只因不能妥善处理生活矛盾及经济问题,才一时冲动做出傻事。因儿子的失去导致家庭破裂,自已的婚姻走到了尽头。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2006 年8月在新郑市打工时认识被告,2007年8月经同事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较好。婚后生育男婴一个。2010年10月因被告父亲向原告要钱建房,原告没有如期交款,被告背着原告把原告打工所挣现金8000元交给父亲,为此二人发生争执,矛盾恶化,被告一气之下,把儿子杀死,构成刑事案件,已由公安机关处理结案。现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辩称,一、因长期经济压力大,公婆食言不守信,对原、被告的生活不管不问,致原、被告经常为此生气打架,原告还常用离婚口气威胁被告。因为被告很爱原告,当时不顾家人反对嫁给他,毕竟家丑不可外扬,被告只有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使被告对生活彻底绝望,曾想到自杀解脱。二、案发当天,原告和他父亲故意将我激怒,他们说“过不成不过”,“不管你们,愿咋弄咋弄”。被告实在无能力抚养孩子,不想失去这个家,情急之下拿刀,原告却选择逃避,对自己的妻儿不负责任,不管被告母子死活,头也不回跑了。被告一时失控做出傻事,矛盾本由原告引起而造成这个悲剧,双方都有责任。三、被告被判无期徒刑是原告一手造成的,被告的左手已残废,服刑之中多有不便,被告娘家人已对我倾尽所有。作为孩子父亲,连孩子尸体在太平间停放都不管不问,最后还是我娘家人花了六、七千块钱火化了。结案后,原告多次(40条短信)骚扰被告娘家人赔他钱,被告在医院看病花的一万多元都是娘家人支付的,原告不管不问。所以被告以为原告作为丈夫,不应该在被告最困难的时候抛弃自己的结发妻子,被告本来也是受害者。被告同意离婚,但被告及娘家人的损失必须由原告承担。原告必须按每月200元一次性支付被告在监狱的十年生活费24000元,并赔偿被告的住院治疗费12000元及孩子的火化费7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07年7月在新郑市打工时经他人介绍与被告张某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月29日双方登记结婚,2009年2月8日生育一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务琐事及经济问题生气打架。2010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张某因向公公要钱为儿子买奶粉等物品,与丈夫李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张某持铁勺将李某头部打伤,李某跑离现场后,张某顿感生活绝望,即持菜刀割其儿子的颈部,致其亲生儿子当场死亡,后又持菜刀割手腕及颈部自杀,张某经送医院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系被他人用锐器(若菜刀类)切割颈部致左侧颈总动静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6月8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河南省某监狱服刑。

    舞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及经济问题生气打架,由于被告张某不能冷静正确的处理矛盾,冲动之下进而持刀杀死无辜孩子,该行为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主要原因,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不同意和好,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主张被告及娘家人的损失必须由原告承担,要求原告必须按每月200元一次性支付被告在监狱的十年生活费24000元,并赔偿被告的住院治疗费12000元及孩子的火化费7000元。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该请求,被告亦不能提供有关证据证明,且其在监狱服刑,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的上述请求。遂该院依法裁决双方离婚。

文章出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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