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赌博输钱怀疑有诈 合伙敲诈勒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9-30 10:02:37


    参与聚众赌博输钱太多,怀疑他人打假牌,挟持他人勒索3万元被判刑。9月26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合伙敲诈勒索他人的案件作出判决,分别判处王某、李某、申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

    2009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申某、王某预谋第二天去到舞阳县某村赌博时如发现诈赌的人就对其敲诈钱财。次日,李某、申某、王某、张某伙同舞阳县文峰乡某村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去到该村王某家中赌博,期间发现了河南省武陟县某村徐某某等人“打假牌”,遂以诈赌为由将徐某某用车拉至舞阳县城并拘禁于某旅馆内,勒索徐某某现金20000元。之后不久,被告人李某又以王某某与徐某某等人合伙诈赌为由,勒索王某某现金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申某、张某共同积极退赔了徐某某和王某某的全部损失。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10月1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实。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申某、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现金,其中李某涉额3万元,申某、王某、张某涉额2万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申某、王某、张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伙同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申某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申某、张某共同向二被害人全部退赔,认罪悔罪,均可酌定从轻处罚。遂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宣教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22535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