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曾因抢劫抢夺财物两进班房,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伙同他人,在大白天闹市里抢夺行人的黄金项链。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其犯抢夺罪,陈某再次被投进了监狱。
今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马某驾驶借来的摩托车去到舞阳县城闹市区东大街王子鞋城附近预谋抢夺,当行人张某和朋友走过时,陈某趁行人张某不备,将张某戴的价值3200多元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后乘坐马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随后行人张某报警,29日,陈某、马某被抓获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3200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陈某、马某共同抢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认罪悔罪,其家人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该院依法作出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和被告人马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