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肇事者张某驾驶着轿车强行超车致使其他三辆车连环相撞,其中有两辆车是公交客车,所幸有一名乘客受伤。10月20日,经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肇事者既赔偿乘客的医疗费用,又得赔偿毁坏车辆的损失,还得赔偿客车的停运损失。
今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张某驾驶A轿车,由西向东行至330省道某路段时,因未按照规定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告孙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致使小型普通客车与相对方同行驶的C轿车相撞后,李军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又与前方同向行驶的C轿车相撞,致使原告王某等人受伤住院8天,车辆损坏的连环事故。5月6日,舞阳县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孙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C轿车的驾驶人不负事故责任;李军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张某是中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李军受雇于原告张某,原告某汽车运输公司是该车的登记车主。被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所驾驶的车辆分别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与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原告王某、张某、某汽车运输公司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该院经过认真梳理各种法律关系,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发生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对交警队所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所载内容予以采信。被告某财险公司认可小型普通客车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保额为10万元。被告某财险公司也认可A轿车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保额为5万元。根据原告王某与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予以认定:一、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323.67元。二、原告张某受到的损失有车辆损失费15150元、施救费1000元、看车费200元、评估费400元、停运损失5415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23665元。关于赔偿责任负担的问题,因被保车辆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且出险时在承保期间,故两个财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承担其保险责任。分别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费用4323.67元×50%为2161.84元;分别赔偿原告张某车辆损失2000元。两个财险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张某车辆损失、施救费、停运损失(15150-2000×2+1000+5415 )元×50%为8782.50元。由于被告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张某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所在单位,故被告孙某与被告张某所在单位对原告张某所请求的不能在机动车交强险与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中赔偿的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分别赔偿原告张某看车费、评估费、鉴定费(200+400+1500)元×50%为1050元。综上该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费用2161.84元。二、某财产保险公司也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费用2161.84元。三、两个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分别赔偿原告张某车辆损失2000元,在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分别赔偿原告张某车辆损失、施救费、停运损失计8782.50元。四、被告孙某和被告张某所在单位分别赔偿原告张某看车费、评估费、鉴定费计1050元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