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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摊位酝酿血案 好意劝反被砍伤

  发布时间:2011-11-11 09:11:06


    做生意争摊位发生争执,围观者好意劝架反被砍伤。2011年11月7日,漯河市舞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吕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26744.38元、护理费1964元、交通费12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营养费450元、残疾赔偿金33142元、鉴定费650元,共计65530.38元。

    2010年10月26日7时许,被告吕某在某集贸市场销售牛肉时,因为摊位问题和同村居民王某发生矛盾,吕某持刀将王某砍伤,又将劝架的原告张某左上臂砍伤,原告受伤后当日被送医院治疗,前后住院共45天,花去医疗费26744.38元。经鉴定原告所受伤为8级。原告张某为维护权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69850.38元。

    被告吕某辩称,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不合理部分应剔除;原告在被告侵权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50%以上的责任。

    另查明,被告吕某因故意伤害张某于2011年6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吕某故意伤害原告张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在受伤害过程中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但该辩解缺乏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刑事判决部分对此也未认定,故对被告该主张亦不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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