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擅自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不仅未得到转让费,反而成了被告。日前,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转租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房屋转租协议为无效协议。被告王某还得返还原告李某房屋转让费及房屋租金共计121700元和承担诉讼费。
付某所有的位于舞阳县城东大街的门面房租赁给被告王某用于经营百斯顿裤业,在租赁期间,9月13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口头商谈门面房转让事宜,被告王某同意将其租赁付某的门面房以78000元转让给原告李某,同时原告李某还应向被告王某支付该门面房未到期房租43700元。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一起找到房东付某告知转让事宜,房东当时表示你们要盘货就盘货吧。随后,原告李某将转让金及房屋租金共121700元转账给被告王某,被告王某将门面房钥匙及门面房内物品清单交付给原告李某。下午5时左右,房东将门面房门锁换掉,并以双方转让的门面房没有经过自己同意为由拒绝原告李某使用该房屋,致使原告李某没有取得清单上所列物品。在庭审过程中,房东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被告王某转租自己的门面房,原告李某当庭申请撤回对房东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被告王某将其承租房东的门面房转租给原告李某时,应当经过房屋出租人的明确同意,但是被告王某在未征得房屋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即将门面房转租给原告李某,致使原告因房屋出租人不同意转租而无法使用,而且在庭审中房东明确表示不同意被告王某私自转让房屋。故原告李某请求确认与被告王某口头达成的房屋转租协议为无效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李某请求被告王某返还转让款和房租共计12170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遂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