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建房过程中,不慎从4米高的墙上跌落受伤,雇主对雇员所受到的伤害要承担责任,房主将房屋修建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建筑队,对伤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1年11月16日,漯河市舞阳县法院审结了该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246.7元;被告蔡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10月26日上午,原告王某在被告赵某负责施工的工程队为被告蔡某建房屋时,原告坐在刚垒好不久的墙体上安放支模板的方钢时,由于原告重心偏移从4米左右高的墙上跌落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腿多处骨折,共住院22天,支出医疗费19846.66元。原告认为,被告赵某系建筑包工头,是雇佣原告的雇主,被告蔡某是房屋所有权人,也是工程的发包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1997.16元。
被告赵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并非是墙倒了,而是原告自己掉了下去,建房事先已经说好了谁出事谁负责,自己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赵某安排原告王某为被告蔡某家建房,并按日结算支付赵某报酬,后者接受前者的指示、安排进行工作,双方之间已构成雇佣关系。原告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由于自己的施工不当遭受人身损害,被告赵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蔡某在被告赵某没有建筑资质的情况下将房屋修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赵某,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与被告赵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王某在施工中疏忽大意、不注意安全,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赵某负次要责任。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以王某承担60%,赵某承担40%为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