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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多岁老翁受雇看门 法未禁止其劳动也受保护

  发布时间:2011-11-22 11:05:16


    国家政策鼓励老年人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但60岁以上老人的劳动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关系案件作出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原告于某生于1948年5月。2009年9月13日,原告于某到被告某单位上班,岗位是在某小区任门卫,月工资6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3月31日,被告单位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遂产生纠纷。原告主张与被告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被告主张与原告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双方存在争议。经仲裁后诉讼到法院。

    舞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的前提下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对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在形成用工关系时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对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用工关系时以按雇佣关系处理为宜。本案原告到被告单位工作时,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情况下,认定原被告双方的用工关系构成劳动关系,更符合立法的初衷与本意。原告在被告单位的工作时间为六个月零十九天,按照劳动的给付多少与劳动的受领多少成正比的原则,被告应按每月600元的标准,再支付给原告六个月零十九天的工资3980元。法院以此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给原告于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980元。判决送达后,被告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原判。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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