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操作不当机器压断指 雇主担责来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22 11:06:22


    干活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雇员在排除故障时,因操作不当手指被机器压断,雇员虽存在过错,雇主也应当赔偿雇员所受到的各项损失。2011年11月14日,漯河市舞阳县法院审结了该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15630.76元、误工费1679.81元、护理费908.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22094.92元、营养费600元、后期治疗费用3800元、鉴定费1050元,共计47563.5元。以上共8项费用的70%共计33294.45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原告张某系被告李某的雇工,经被告工厂工人杨某介绍,原告到被告李某木材厂打工。2011年4月16日下午,原告在木材场工作时压板堵塞,不能正常出板,在清理机器时发生意外,致使原告右手食指被机器切断两节,随即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食指近节离断伤,住院治疗60天,花医疗费15630.76元,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继治疗费、住院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1507元。

    原告张某诉称,在故障未彻底排除的情况下,他人突然开机,将原告已在排除故障的左手食指压断。

    被告李某辩称,机器出现故障后,其他干活人员是应原告的请求关机后又开机,并非他人突然开机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应当对自己受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来厂干活时,答辩人李某已经告诉工人们操作注意事项,原告未经李某同意情况下,私自处理木板堵塞,原告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严重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为被告李某工厂劳动过程中,因伤致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作为雇主应充分保障雇佣人员的安全,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保护措施,故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在工作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原告张某承担本案30%的责任,被告李某承担70%的责任为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审监庭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22601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