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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代为还款 担保追偿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2-05-28 11:40:55


    生活中,借款人找来好朋友作为担保人向银行贷款本是常事,不料,借款人死亡,当担保人代为还款后向借款人的继承人行使担保追偿时,却遭到法院的裁决驳回其请求。担保人的心情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2010年2月3日,原告马某、王某为朋友李某某在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5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某未偿还。不料,李某某因病于2010年4月去世。该贷款经法院判决,由二原告承担偿还责任。后来二原告偿还了死者李某某的该笔借款。2011年11月份,二原告以被告郭某系死者之妻,被告李某系死者之女儿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二原告代死者清偿的贷款5万元及利息。谁料,在法庭上,被告郭某提供了2003年8月死者与郭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经舞阳县某镇政府婚姻登记处调解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为:1、双方离婚;2、子女由男方抚养;3、双方财产:房产住宅存款归郭某所有。被告李某对二原告提出其继承死者遗产9万元予以认可,但提供死者2009年12月18日与漯河市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一份借款合同一份,证明死者生前借款12万元,并提供同日该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李某为死者借款设定抵押担保。被告李某将其继承的遗产9万元于2010年8月30日至12月17日分笔清偿死者生前借款12万元, 并提供七份收款收据复印件予以证明。在法庭上,被告李某明确表示对其父亲其它遗产放弃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由于被告李某所继承死者遗产9万元已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明确表示,不愿承担其父亲所欠二原告的债务,因此,二原告请求被告李某承担还款责任,不予支持。由于被告郭某与死者在二原告为死者提供担保之前已办理了离婚证,因此,二原告为死者担保并由二原告代为清偿的该笔贷款,不应认定为郭某与死者的夫妻共同债务。二原告请求被告郭某偿还死者所欠债务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也不予支持。

文章出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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