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开门时没有注意,车门将经过的路人撞伤,肇事司机和车主依法担全责共同赔偿伤者所受到的各项损失。2012年5月11日,漯河市舞阳县法院审结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9847.46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被告王某驾驶某号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县城南大街中段,停车开门时,与由北向南驾驶电动车的原告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王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8天,支出医疗费3133.19元。被告王某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被告邢某是该车的实际车主,该出租车挂靠在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字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出险时在承保期间。原告为维护权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5609.64元。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和被告邢某连带赔偿,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对被告王某和邢某不能赔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请求部分不合理,不合理的数额应予以扣除。
被告王某辩称,某号出租车投保有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交警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某驾驶的某号出租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超出保险公司赔付部分由被告王某和邢某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是某号出租车的挂靠单位,应对被告王某和邢某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均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被告王某、邢某和某出租汽车公司不再承担本案的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