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图便宜,明知是赃物还要从盗车贼手中购买摩托车,继而转手倒卖从中渔利,结果随着偷车贼东窗事发,自己也落了个车财两空又获刑罚。9月6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周某在舞阳县城打工,一直想买辆摩托车方便自己。2009年1月初,周某得知他人想卖赃车,抱着侥幸心理,在县城海南路南段路上,从他人(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一辆新大洲本田两轮摩托车,使用一段时间后,于2009年清明节前,又将该车以2400元价格卖给李某某。该车系舞钢市曹某于2008年12月份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5394元。今年6月,随着盗车贼的落网和供述,周某也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5394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2400元依法应予没收,摩托车案发后交还给受害人曹某。遂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