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犯下的不仅是一个罪名,却报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最终没能逃脱法律的严惩。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对专门偷盗山羊的宋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与其以前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据悉,宋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服刑于河南省豫南监狱。谁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监狱中发现漏罪,于是押回事发地重新审理。宋某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押回,再次接受法院的审判。
宋某是舞阳县某镇的农民,恶习难改,在2010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舞阳县保和乡、孟寨镇等地多次伙同陈某(已被判刑)等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盗窃山羊多只,共计价值68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产,价值6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宋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遂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