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不是因自己引起的事端,却把自己拉进了漩涡。被告人杨某好心去劝架,不料愤怒下冲昏了头脑追打当事方,造成了被害人胡某重伤后死亡。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杨某(被害人之父母)相关损失共计113127.94元。
2007年8月13日18时许,舞阳县某村的刘某与胡某在村边某饭店酒后发生矛盾、继而撕打,在附近砖厂干活的被告人杨某闻讯后赶到现场劝架,随后也参与了对胡某的撕打,双方被劝开后,胡某沿公路向东离开了打斗现场。但胡某边走边骂杨某,杨某听到之后拿起一根木棍乘坐同村杨某某(同案犯,已被判刑)骑的摩托车,二人追上胡某后,杨某用木棍击打胡某的头部,造成胡某头部左侧颞顶枕硬膜外血肿脑损伤,构成重伤。随后胡某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终因病情恶化于2009年7月7日死亡。
而被告人杨某从现场逃离后,听说胡某被送至医院,因害怕而潜逃外地。2011年10月24日,杨某在新疆被抓获并带回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被害人受伤住院起至死亡止所花的各项费用共计113127.94元。遂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