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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不足被交“押金” 诉至法院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2-11-14 09:48:20


    5000元钱对于许多人来说可能不算什么,可是对于刚刚大学毕业,处在事业起步阶段的小王而言,却意味着很多。2012年10月25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小王诉被告张某、陈某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小王是舞阳邻县的刚刚大学毕业的创业者,二十六七岁,初出茅庐,但也算年轻有为。2012年7月初,原告小王与被告张某、陈某口头协商,委托二被告所经营的某农药厂加工生产一批小麦拌种剂。7月27日,小王结算完加工费用要求提货时,二被告要求小王交纳所谓的5000元“押金”,说是质量保证金,否则不让提货,小王当时急于提货,就没有想太多,再加上与二被告是第一次生意往来,也是为了以后混个脸熟,免得伤了和气,所以就按要求交了5000元钱,二被告为小王出具了暂收条一份,收条载明这5000元钱是质量保证金。回到家中的小王,越想越觉得这所谓的5000元“押金”着实缴纳的冤枉,与二被告协商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张某、陈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二被告辩称这所谓的5000元“押金”实为原告应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被告的生产许可证及农药登记证的费用,收条上未注明是因为国家明文规定所有农药生产证件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以质量保证金名义收取原告的5000元钱是否为原告使用二被告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及农药登记证应支付的费用。原告交纳的该5000元,虽在收条中注明是质量保证金,但该5000元是在原、被告加工承揽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之后发生的行为,二被告在收取该5000元时,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被告收取原告的该5000元现金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收取的5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该院依法作出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经营者务必在经济往来中,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揭开各种名义的“押金”的神秘面纱,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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