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今大多数驾驶员都能自觉遵守。但本案中的齐某却心存侥幸,酒后驾车碰撞到他车造成事故。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竟达到290mg/100ml,超出醉驾入刑标准近两倍多。11月28日,舞阳县人民法院以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2年3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齐某酒后驾驶其本人的二轮摩托车行至220省道舞阳县侯集乡某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舞阳县侯集乡段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交警部门接到段某某的报警后将齐某抓获。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抽血化验检测,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0mg/100ml,已达到醉驾入刑的标准。事故发生后,齐某与段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齐某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某与对方车辆驾驶人已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