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上,王某与他人喝酒发生矛盾,心生怨气,一怒之下纵火把他人的麦秸垛点燃,烧毁他人财物。虽然事后自首并积极赔偿损失,但还是获刑罚领教训。12月24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今年6月18日23时许,舞阳县某村的被告人王某在本村的王一某家中喝酒,与王一某产生纠纷,被他人劝离后非常生气,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先后将王一某、王二某家的麦秸垛点着,王一某家的麦秸垛着火后引燃了附近的杨树,王二某家的麦秸垛着火后引燃了同村王三某家的房屋,同时烧坏了焦某某家的搅拌机和王二某家的堂屋东墙。舞阳县公安局和县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将大火扑灭。次日凌晨5时,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反映,在对被告人王某讯问时,王某主动供述了自己点燃麦秸垛的犯罪事实,随后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9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王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并积极给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遂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