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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金 受害人有权直接代位索赔

  发布时间:2013-01-24 09:48:41


    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这一规定为受害的第三者直接起诉或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本案就是一起第三者因被保险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作出了判决。

    原告孙某曾因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案与本案被告某保险公司及某市交通运输公司、宋某某等人诉讼于法院,宋某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某市交通运输公司,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原告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舞阳县法院审理,该院于2010年3月份作出判决,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宋某某和某市交通运输公司通过商业险解决,或在各自的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孙某财产损失2000元,宋某某赔偿原告车损失74300元、停运损失98855元,鉴定费5600元,施救费10000元,货物转运装卸费6000元等共计191858元,某市交通运输公司对宋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即向舞阳县法院申请执行。2010年9月份,该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宋某某下落不明,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执行,原告至今未获得赔偿。现原告以宋某和某市交通运输公司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其应请求保险人直接向原告赔偿保险金而怠于请求,原告直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在法院判决宋某某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91858元中,除去其中的停运损失98855元,下余93003元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直接赔偿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原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93003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新《保险法》:“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该案中,2010年3月份的判决已经确定宋某某及某市交通运输公司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执行裁定书以宋某某下落不明,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而中止执行,且宋某某及某市交通运输公司怠于向本案被告请求赔偿,庭审中原告已明确表示对于被告该承担的担保赔偿责任的部分,原告自愿放弃对宋某某及某市交通运输公司的执行,因此,原告直接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保险法》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在判决书已经确定的赔偿责任中,其中的2100元的鉴定费属于鉴定车辆停运的损失费用,该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赔偿,其它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被告应予赔偿。遂该院依法作出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孙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90903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保险人宋某某及其挂靠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既不向受害人孙某进行赔偿,又不主动要求和协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其行为便构成了“怠于请求”。因此,孙某依据新保险法,有权就其应获赔偿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新保险法赋予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直接请求权,减少了“扯皮”的可能,让赔偿的执行变得相对简单、快捷起来,更加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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