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债权债务纠纷也日益增多。当有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但也有人采取了不法途径,非法拘禁债务人。6月26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讨要债务而引起的非法拘禁案。
2011年7月份,介绍人孟某某给被告人张某介绍一项在开封的仿古工程,并经孟某某手交给“河南某公司”5万元工程信誉保证金。此后几个月,张某多次向孟某某催问工程项目之事未果,去开封也没有找到投资建设的工程工地,感到上当受骗了。2011年11月中旬,张某为追回保证金,先是召集被告人黄某、赵某,将孟某某拘禁在舞阳县某厂宿舍内。11月20日晚上,又同介绍人孟某某、被告人黄某和蔡某一路将“河南某公司”副经理闪某某从开封市带回舞阳县同孟某某一起拘禁起来。在拘禁期间,闪某某让公司负责人向张某的信用卡汇入2万元,但张某还不让走,闪某某便让朋友报警。直到11月28日,孟某某、闪某某被舞阳县公安局解救,当场抓获黄某、赵某。后经上网追逃,于2012年3月17日抓获张某,3月18日抓获蔡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赵某、蔡某用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赵某、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张某辩护人称张某系讨债方法不当触犯刑法,其认罪悔罪,并取得孟某某谅解,应从轻处罚的辩解,法院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蔡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