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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恶习难改重操旧业 盗窃后返回又行窃终落网

  发布时间:2013-07-26 15:09:42


    本案的李某曾经两次蹲过监狱,这次出狱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和他人合伙盗窃,觉得未被发现,又“胆大”的返回现场继续作案。不料,自己的一举一动被通过监控查看车辆丢失过程的失主发现,失主和群众一起把盗贼抓住,这次可栽了又一次蹲狱服刑。7月8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对这个“聪明”的窃贼作出裁决。

    2012年8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伙同其朋友张某(已被判刑)预谋(李某负责跟踪车主,打电话报告偷车时机,由张某具体实施盗窃),随后去到舞阳县北舞渡镇的某超市,先将杨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一辆价值1932 元的赛克牌电动车盗走,之后又返回到该超市,将刘某某的一辆价值2183元的立马牌电动车盗走。于此同时,受害人杨某某和超市老板正在查看超市监控发现李某和张某正在行窃,形迹可疑,立即开车去追赶,将骑被盗电动车逃跑的张某抓获,李某则骑摩托车逃窜,随后潜逃到浙江省宁波市。经网上追逃,2012年12月12日,李某被宁波市公安局抓获,12月15日 被舞阳县公安局提走并刑事拘留。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份被浙江省莲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07年10月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2月份被浙江省江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8月14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41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该院依法作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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