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王某应好朋友之约骑摩托车赴宴,不想却陷入朋友们设下的“鸿门宴”,本案被告朱某趁王某吃饭之机,将其摩托车盗走。8月29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对实施盗窃的朱某作出判决。
2011年9月18日中午12时,舞阳县的苗某、张某与被告人朱某预谋后,约被害人王某到舞阳县城海南路某饭店一起吃饭喝酒,当时还约了杨某某等其他朋友。吃饭期间,苗某乘机指使朱某将王某停放在饭店门口的一辆力帆牌LF125-9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吃完饭,王某才发现摩托车被盗,随机打电话报警。次日下午,舞阳县公安局在苗某家发现了被盗的摩托车,并将苗某带走。现年23岁的朱某当时获悉后潜逃到外地,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3年3月19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293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王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2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朱某伙同苗某、张某共同故意盗窃,系共同犯罪。遂依法对朱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