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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车出事故 哪方为受害人埋单?

  发布时间:2013-10-16 08:31:17


    汽车销售公司采取分期付款并保留所有权的方式出售车辆,购车人通过运输公司为车辆购买了保险,但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理赔时,却遭遇重重困难。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该车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购车人虽然花了钱,但并不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没有任何保险合同关系,不予赔偿。”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汽车销售公司作为出卖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能否以买受人对该车辆不具有所有权而拒绝理赔呢?9月26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会判决哪方为受害人赔偿呢?

    2011年10月28日,原告周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购买了该公司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周某与该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约定:在周某付清全部车款前,该公司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原告所购买的该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分期付款期间,周某必须通过该公司办理保险投保,保险费由周某承担。次年10月26日,原告通过该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投保的商业险种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00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66330元)、不计免赔率等,保险期间自2012年10月29日0时起至2013年10月28日24时止。

    2012年12月23日14时30分许,原告周某驾驶该轿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舞阳县孟寨镇某路段时,与由东向西靠右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及三轮摩托车乘坐人乔某、陈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经舞阳县交警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周某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乔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1月26日出院,支出住院医疗费11222.82元。2013年1月31日在舞阳县交警队的调解下,周某与张某、乔某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张某、乔某的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补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等21960.32元由周某承担,双方车损凭据支付,由周某承担。当天,周某赔付张某、乔某21960.32元。张某所驾驶的摩托三轮车车损经鉴定评估为705元。周某的北京现代轿车车损为12870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报案。被告以购车人的车属于分期付款车,被保险人汽车销售公司并不承担责任,并且汽车销售公司也未受到任何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会向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虽然购车人出现损失,但是购车人不是被保险人,所以购车人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车辆,在车款未全部付清之前,汽车销售公司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周某所购置车辆必须通过汽车销售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办理保险投保,保险费由周某承担,原告周某作为实际投保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周某具有被保险人的实际地位。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因原告通过销售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遂该院核实了原告的有关索赔证据,依法作出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35477.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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