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合伙偷盗自家财物 落入法网同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11-15 09:51:46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 但河南省舞阳县某公司的四名职工却“专吃窝边草”,趁工作之便,合伙盗窃公司财物,事后还竟敢若无其事的去上班,制造自己不在现场的假象。然而天网恢恢,其行为还是被发现,这些“内鬼”终被警方抓获。10月18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对这些内鬼依法作出严厉的惩罚。

    被告人罗某、苏某、杨某、赵某是舞阳县某公司的职工。 2013 年4 月23 日晚上 ,罗某先打电话给苏某、杨某和刘某(罗某的朋友),预谋盗窃自己上班的公司。后又到公司车间找到苏某和杨某,准备盗窃一根不锈钢钢管,盗窃过程中又遇到赵某,四人合力将公司院内一根316L型全新不锈钢钢管从公司西南角扔到公司院外,利用前来接应的刘某的三轮车将被盗的钢管送到一收废品处预作为废品出售。杨某、赵某随后回车间继续上班。次日上午,该公司发现一根不锈钢管被盗,查看探头录像发现是罗某等人所为,随后报警。4月25日罗某等人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鉴定被盗不锈钢钢管价值3360 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苏某、杨某、赵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价值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五名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遂该院依法作出五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24905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