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两次曾因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入狱服刑,出狱后仍然屡教不改,又重操旧业盗窃被发现再次接受审判,因在上次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构成累犯,将受到从重处罚。10月18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对这名“惯犯”依法作出判决。
今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董某去到舞阳县城东大街人民商场对面胡同内小便,发现蔡某某家的大门没锁,遂起歹心,将院内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72元。3月27日晚上,董某准备将该车卖给高某,并与高某一起将被盗电动车拖行(因没有钥匙不能骑行)至舞泉镇二中东边时,因行迹可疑被巡逻的民警盘问当场查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在法庭上,被告人董某对盗窃指控没有提出辩解。另外,现年57岁的董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28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遂该院依法综合全案,以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