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欠债还钱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如果欠债人去世了,其亲人特别是夫妻之间,不知死者生前有债务,是否要偿还呢? 9月16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对丈夫借钱后去世, 妻子是否偿还债务,给予明确的答案。
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的丈夫华某原系同事关系,关系非常不错。2012年12月18日,华某急需用钱,便向魏某借钱,魏某看在同事的情分上,在另一同事李某的见证和经手下,将2万元借给华某,华某书写了借条。去年11月份,华某突然死亡。事后,魏某曾多次向华某的妻子王某要钱,王某声称:“不知道华某借钱的事,借钱时也没有通过王某,家里也没有需要钱的地方,不应该偿还这笔债务”。无奈,魏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20000元。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华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另有当时借款时李某出庭作证,证明华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和华某给原告出具借条,法院认定华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被告不能证明原告与华某约定该债务属个人债务,也不能举证证明原告知道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据此,法院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华某去世后,被告对共同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遂该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魏某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官释法:已逝的配偶生前欠下的债务,活着的一方是否都要偿还,这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配偶的债务要不要还,哪些不用还,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债权人追索的债务必须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债务,则一律不需要承担。哪些是非法债务呢?比如丈夫生前有嗜赌、借高利贷、包养二奶等行为,擅自借了巨额借款供个人使用,妻子则无需对这些借款负责。但是当事人提出这一主张,必须举证证明。但是,“不知情”并不是一个不承担债务正当的理由,而且即使夫妻双方私下约定“各自借款各自偿还”,对于债权一方的第三人也是没有效力的。除非借钱的时候,债权人知道借款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并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否则债权人可以起诉借款人的配偶要求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