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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生意两同行互殴 伤人换来拘留和赔偿

  发布时间:2015-05-18 09:58:19


    俗话说“同行三分怨”。同行之间为了争抢生意,动起手来,最后闹的个两败俱伤收场。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还因打架均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5月7日,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两同行互殴赔偿案件作出判决。

    原告石某和被告郭某均在舞阳县某街市场内从事销售活鸡生意。2014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与原告丈夫张某因销售活鸡价格发生对骂。原告丈夫离开后约20分钟,原告自南向北行走,边走边骂,当行至被告经营门店前时,被告听到原告的骂声,随即回骂,原、被告开始对骂,被告用左手煽了原告右耳朵一巴掌,并用脚将原告跺倒在地,原告撕拽被告的衣服,被告拽住原告的头发,将原告摔倒在地。当日上午,原告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8月6日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支付医疗费5827.77元。经舞阳县公安局接警处理,8月28日,县公安局作出对原告石某罚款500元,对被告郭某行政拘留5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决定。被告郭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漯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对郭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对其进行殴打,有原、被告双方在舞阳县公安局及庭审中的陈述,被告自认对原告煽耳光、撕拽原告的头发,并用脚将原告跺倒在地,被告殴打原告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经法庭核算,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4100元。原告有辱骂行为,且与被告有撕打行为,本身也有过错,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原、被告应按3:7的比例承担责任。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4100元的70%,计9870元。遂该院依法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石某医疗费等费用9870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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