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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 拒付工资 法院判决支持职工诉求

  发布时间:2015-09-02 09:28:23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刘某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在停工留薪期间,其所在公司拒发工资。无奈,刘某提起劳动仲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某公司诉称,其与刘某的仲裁书确定刘某的医疗期工资标准2896元/月过高,应按同车间近一年平均月工资计算。2、仲裁书确定刘某的医疗期过长且无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本案结合刘某的伤情,刘某桡骨骨折,医疗期为6个月,仲裁委裁决为刘某发放医疗费11个月过长。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重新确定原告为刘某支付工伤医疗工资的标准和期间。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2014年2月到原告某公司工作,在下料车间开机床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14年3月3日上午,刘某在上班时不慎致右手腕受伤,在舞阳县某医院治疗住院63天后出院,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14年4月21日,经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3月19日,刘某入住某医院进行内固定物取出手术,手术后2015年4月4日出院。刘某受伤后,原告仅支付了2640元。2015年3月10日,舞阳县劳动仲裁委对刘某与原告某公司医疗期工资纠纷作出裁决书,原告不服仲裁,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某作为原告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有权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刘某的工资数额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确定,该院按2014年河南省制造业收入标准计算其月工资为2838.17元(34058元/年÷12个月/年)。关于停工留薪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结合刘某的伤情和二次手术后需要固定装置,刘某的停工留薪期该院酌定为11个月,故原告某公司应支付刘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1219.87元,其已支付2640元应予扣除,实际支付28579.87元。遂该院依法判决原告某公司给付被告刘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8579.87元,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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