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给予一定好处费让他人代还信用卡欠款为幌子,王某利用事先办理的信用卡副卡通过远程取款骗取杨某18000元,4月12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杨某在市区开了一家烟酒店,王某经常光顾,两人熟识后,王某称自己的信用卡还款即将到期,请杨某帮忙代还该张信用卡中的欠款,并承诺返还其一定的好处费。征得杨某同意并取得其信任后,王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及密码交于杨某保管,杨某利用烟酒店内的POS机向该信用卡还款24000元,王某将该卡留在杨某处。随后,王某从事先办理的该信用卡副卡取出18000元,以此方式骗取杨某同等数额的钱财,所得赃款自肥。事发后,杨某报案,王某事情败露,将赃款退回给杨某,杨某对其出具了谅解书。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能够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