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案规范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7-03-03 15:27:08
舞法〔2016〕23号
一、申请人立案后综合科必须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其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财产线索和人员活动情况。 二、综合科在登记案件时要确保登记质量,完善身份信息,通过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土地信息。查询结果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人。 三、综合科按照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送达报告财产令,如果当事人有下落不明的嫌疑,应有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内容涵盖人员活动轨迹及情况,家庭人员构成,主要收入来源,种植养殖情况,对居住的房产和主要财产要拍照留痕,为发出公告,指定执行方案或终结本次执行打好基础。 四、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履行的,一律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拒不履行和报告财产采取罚款或拘留。 五、根据案情决定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合议庭笔录,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属必报范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要根据其职业特点向有关部门送达,其中人民银行属必送。 六、如需查封扣押财产必须有笔录,造具清单,指定保管人,按法律规定张贴封条或公告,查封使用制式笔录。 七、执行案件结案必须有庭长,局长,院长的审核审批。 八、执限期满必须交卷,包括中止终结,和解,执结等,卷宗经审核合格的,每交一卷算结案一件。
舞阳县人民法院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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