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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中层正副职干部交流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15 13:02:01


本院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我院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院中层正副职干部交流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干部交流的目的和意义

加强干部交流,是提高法院干部工作能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交流,有利于法院干部多岗位锻炼,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增加干部的阅历,积累工作经验;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干部交流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 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原则;

3. 人岗相适应原则;

4.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5.培养锻炼干部原则;

6.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原则。

三、干部交流范围

中层正副职干部(含基层法庭正副职)。 四、干部交流条件 (一)交流条件

1.中层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4年的,原则上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必须交流;

2.中层副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4.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

5.不适应现职岗位工作,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

6.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7.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交流:

1.因岗位特殊需要不宜交流的;

2.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五、干部交流程序

1. 干部交流由院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步实施,逐步调整;

2. 干部交流可结合干部集中选拔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3.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4.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5.分管院领导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六、干部交流纪律

1。干部本人必须服从院党组作出的交流决定;

2.交流干部在党组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到新岗位报到;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院党组交流决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服从的,予以免职。


舞阳县人民法院

2017年411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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