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外部人员及舞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干预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确保执行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执行权,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执行人员应当恪守法律,严格执行,不徇私情。对于外部人员及本院工作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二章 记录及报送
第四条 外部人员以及本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执行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党员的,执行人员应当记录,并报送至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条 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流程和权限。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执行人员履行记录义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来文来函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上述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当一并录入、分类存储。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卷宗归档备查,其他材料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第七条 执行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不得对执行人员打击报复。执行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执行人员因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刁难、打击和报复时,可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申诉。 第八条 应当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涉及外部人员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
应当将本院工作人员过问的内容每月汇总后报送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报送外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下述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
(一)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三)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要求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
(五)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
(七)其它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执行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外部人员及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本院非领导干部人员、退休人员违反规定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聘任制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全院通报,直至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本院非领导干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我院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本院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因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关材料,应当归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干部人事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部人员是指本院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内部工作人员(含领导干部人员和非领导干部人员),是指本院依法履行审判、审判辅助、司法行政职能,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人民法院聘用人员参照适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舞阳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舞阳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