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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收取买地款 遗下欠债妻子还

  发布时间:2009-11-03 11:31:15


              

    日前,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奇的债务纠纷案件,判决已经死亡的债务人刘某某的妻子退还原告购买宅基地款52000元。

    舞泉镇张楼村是位于舞阳县城东南部的城中村,刘某某生前系该村一组长。2004年12月7日、2005年3月28日,刘某某分别收到原告闫某某购买宅基地款12000元和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收据,但该收据上没有加盖舞泉镇张楼村一组的印章,也没有该组会计的签名。之后,刘某某一直没有向闫某某交付宅基地。2007年8月,刘某某突然病故,闫某某向刘某某的妻子罗某某索要其给付刘某某的宅基地费52000元。罗某某认为,其丈夫刘某某收取闫某某宅基地费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不应由自己退还,拒绝了闫某某的要求。无奈之下,闫某某把刘某某的妻子、儿子和女儿四人一同告上了法庭。

    舞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闫某某为购买宅基地,向原组长刘某某交付购买宅基地费用52000元。刘某某收取该笔费用后为原告出具的收据上未加盖公章,也未将该笔费用交付给组里,刘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因刘某某收取费用后一直未向原告闫某某交付宅基地,故刘某某应将所收取的宅基地费52000元退还给闫某某。现刘某某病故,其妻罗某某应作为连带债务人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被告之子女不负偿还该欠款的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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