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经济收入增加、市场经济活跃,民间借贷纠纷逐渐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其中,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案件事实多样、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如何确定自然人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厘清款项来源性质,是案件审理的重点。近日,舞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承办人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和基本逻辑规范综合审查证据判断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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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本案原告邵某对其主张的实际出借给被告李某金额分别为10000元和9000元的两笔借款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且其提供的证据必须使法官内心达到高度确信的程度才能完成其举证责任,被告李某提供证据对原告邵某的主张予以反驳,只需使法官对事实确信的程度降低至真伪不明的程度即完成了举证责任。因此在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分配比重不一致的前提下,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