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本村村民,好心让其搭车,却做梦也未想到因自己的肇事行为致其死亡,自己也因此被舞阳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9年3月1日晚上,被告人王伟涛驾驶一辆无号牌农用三轮车,在220省道由南向北行至139km+200m路段时,由于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所驾驶的三轮车撞在公路西行道边树上,造成乘车的本村村民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鉴定,王某生前系强大钝性外力作用于胸部致心脏破裂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伟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伟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伟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