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年5月14日-5月17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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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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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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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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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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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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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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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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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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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任爱霞与被执行人庞俊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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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21执恢
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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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爱先
赵玉珍
邵凤霞
王伟国
常丽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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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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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款分配及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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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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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松
0395-356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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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