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舞阳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别人雇佣开出租车肇事的刘新红支付受害人王志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64676元。案件宣判后,刘新红仔细阅读了判决书,终于明白了自己的雇主(出租车车主)没有责任的原因,并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尽快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今年2月28日,雇员刘新红酒后驾驶雇主林某的出租轿车为自己办私事,行至城郊环城路段时与正常行驶的王志业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王受伤住院。事故发生后,王志业委托律师诉至法院,状告司机刘新红和车主林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机刘新红在庭审时以自己系车主雇佣人员为由,辩解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林某亦提出刘新红擅自驾车办私事,自己不知情,不能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新红系出租车主林某雇请的司机,2月28日晚,刘新红下班后与别人饮酒后又擅自送朋友回家,途中出现交通肇事,造成王某受重伤,但刘的行为车主林某并不知情。法院认为,刘新红是别人雇请的司机,在下班后不按要求停放好车辆,反而酒后违章驾车酿成事故,车主对此又毫不知情,刘新红应对事故负责,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